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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茶的国家标准

普洱茶          普洱茶国家标准出台于2008年,并将于2008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该国家标准给普洱茶的定义是,普洱茶必须以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的云南大叶种晒青茶为原料,并在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成。国家质检总局规定,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是:云南省普洱市、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昆明市等11个州市所属的639个乡镇。

         普洱茶国家标准由云南省政府新闻办、云南省农业厅、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秘书长吴锡端向记者表示,非上述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地区生产的茶不能叫普洱茶,云南茶企业到上述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外购买茶叶做成的茶也不能叫普洱茶。

         吴锡端解释说,前两年因为普洱茶被商家炒的很热,福建、广西、贵州以及缅甸、越南等福建周边地区有不少茶企前来投资加工普洱茶,造成了市场混乱。虽然2008年随着普洱茶市场的逐渐降温,这些企业中的大部分都撤出了对普洱茶的加工,但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场,避免这种情况再次出现,出台普洱茶国家标准还是很有必要。

         据了解,截至2008年9月底,云南省共有852家茶叶生产加工企业获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目前只有这些企业可以生产普洱茶,而其中质量优良的普洱茶才能贴上地理标志产品普洱茶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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